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 实施主体 | 广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白底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0-12345
窗口办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增城分所
办理地点: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东1号(广汕公路金田家具斜对面)(车管综合业务1-7号窗、机动车业务1-13号窗、科目一考场);增城区仙村镇岳湖村大望田(科目二考场);增城区沿江东路鹤洲村路、增城区荔三路岗尾村路段(科目三考场)
办公电话:020--123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广增9线朱村街道办站
收费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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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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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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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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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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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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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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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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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驾驶证工本费 |
10元/本 |
财政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否 |
无 |
| 2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一)汽车类(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由每人120元调整为每人480元,其中:科目一每人70元,科目二每人130元,科目三每人280元。 (二)摩托车类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由每人80元调整为每人225元,其中:科目一每人70元,科目二每人70元,科目三每人85元。 |
|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 依据文号 | 公安部令第139号 | |
| 条款号 | 第二、八、五十五条 |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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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344号 |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实施日期 | 2004-05-01 | |
| 条款内容 |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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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 |
| 条款号 | 第十九、二十一条 |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 实施日期 | 2017-10-07 |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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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依据文号 | 公安部令第139号 |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 条款内容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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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依据文号 | 公安部令第139号 | |
| 条款号 | 第三十四条 |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 条款内容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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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依据文号 | 公安部第139号令 | |
| 条款号 | 第七十条 |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
| 条款内容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
| 实施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 依据文号 | 公安部令第139号 |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 条款内容 |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