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驾驶证初次申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咨询电话:
020-12345
投诉电话:
020-12345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总所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32号(机动车业务大厅1-22号窗)(驾驶证业务大厅1-14号窗)
办公电话:020--1234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星期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公交B10、公交20
不收费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受理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七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照
3.白底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办理
收费项目信息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依据文号
公安部令第139号
条款号
第二、八、五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0-04-01
条款内容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344号
条款号
第十九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04-05-01
条款内容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条款号
第十九、二十一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7-10-07
条款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依据文号
公安部令第139号
条款号
第二十二条
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0-04-01
条款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依据文号
公安部令第139号
条款号
第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0-04-01
条款内容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依据文号
公安部第139号令
条款号
第七十条
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6-04-01
条款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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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公安部令第139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条款内容 |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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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依据文号 | 公安部令第139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条款内容 |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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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依据文号 | 公安部第139号令 |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
条款内容 |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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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依据文号 | 公安部令第139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条款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