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一类运输许可 |
日常用语 |
一类易制毒运输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货主或被委托人,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4.身份证明
咨询电话:
020-12345
咨询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信函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投诉电话:
020-12345
投诉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信函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1-511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电话:020-123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位置指引:公交:40路公交花城大道(华穗路口)站
不收费
第二十条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办理
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收费项目信息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6日国务院令703号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5-11-01
条款内容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