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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2021/5/12 12:40:23

本信息

事项名称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短语

日常用语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法定办结时限

10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1 ( 工作日 )   


受理条件

1、运输企业必须具有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必须具有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必须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等。承运车辆必须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其他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承运车辆还必须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
3、驾驶员必须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押运员必须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申请材料

1.《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2.《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或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证明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行驶证

5.驾驶证

6.驾驶人身份证

7.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8.押运人从业资格证

9.押运人身份证

10.道路运输证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12345

  • 咨询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 信函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0-12345

  • 投诉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 信函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1-511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电话:020-123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位置指引:公交:40路公交花城大道(华穗路口)站
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
条款号 第五十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3-12-07
条款内容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344号
条款号 第四十八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04-05-01
条款内容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条款号 第八、十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05-08-01
条款内容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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