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已经变更; 2.车辆无未办结的营运违章行为; 3.提交的资料齐全。
申请材料
1.《刊登道路运输证件遗失声明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
5.《道路运输证》
6.危运标志灯号牌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96900。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0-12345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经营管理类)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04-312即办窗313-317
办公电话:020-3892096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地铁:广州地铁三号线或五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站(407路;499路;668路;669路;观光2路)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9-03-18 | |
条款内容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562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0-01-01 | |
条款内容 |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 |
条款号 | 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16-09-02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资质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九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六)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申请时未购置专用车辆,但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被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申请时已购置专用车辆,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了专用车辆有关材料的,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用车辆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在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同时,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有关栏目内注明允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范围(类别或者品名)。对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还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9-03-18 | |
条款内容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9-03-18 | |
条款内容 |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9-03-18 | |
条款内容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19-06-12 | |
条款内容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
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八到二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4-05-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绿色、节能、高效的货物运输组织方式,对应用清洁能源、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方式予以扶持。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交通物流配送行业的发展。鼓励建设城市配送的快速通道。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和罐体容积、载质量,以及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提供与托运危险货物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当包括危险货物的品名、特性、危害、应急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
|
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 |
条款号 | 第八到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19-11-20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
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第四次修正 | |
条款号 | 第六、八、十、十三、十七、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实施日期 | 2016-04-11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实施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依据文号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9-03-18
条款内容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实施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