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危险货物运输)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2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本事项适用于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经营期限延期。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道路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
3.负责人身份证
4.经办人身份证
5.商务部门关于经营期限延期的备案文件
6.授权委托书
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咨询电话:
020-96900
投诉电话:
020-12345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经营管理类)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04-312即办窗313-317
办公电话:020-3892096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地铁:广州地铁三号线或五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站(407路;499路;668路;669路;观光2路)
不收费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牌证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运输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事项名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办理
收费项目信息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文号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条款号
序号67
颁布机关
广东省政府
实施日期
2017-06-16
条款内容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
广东人大
实施日期
2014-05-01
条款内容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
第二十四条 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的,应当进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场所经营。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粤府办〔2002〕39号
条款号
第六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02-06-07
条款内容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条款号
第六十六、六十七条
颁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2019-06-12
条款内容
第六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依据文号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
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9-03-18
条款内容
第七十八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文号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条款号
序号38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8-01-08
条款内容
1.下放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备注:已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 号)。
设立依据7
法律法规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条款号
第八到十九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2019-11-20
条款内容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六条 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牌证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运输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级事项名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
实施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粤府办〔2002〕39号
条款号
第六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02-06-07
条款内容
实施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文号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条款号
序号38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8-01-08
条款内容
1.下放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备注:已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