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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办事指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2021/5/11 11:03:48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短语

日常用语

危货从业资格证核发

法定办结时限

20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6 ( 工作日 )   

实施主体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含放射性物品运输驾驶员、剧毒化学品运输驾驶员、爆炸品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④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⑤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⑥经考试合格。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含放射性物品运输押运或装卸管理、剧毒化学品运输押运或装卸管理、爆炸品运输押运或装卸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②初中以上学历; ③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④经考试合格。


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2.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

3.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4.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5.从业资格业务办理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

7.学历证书

8.培训记录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96900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0-12345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条款号 第八条
颁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2016-04-11
条款内容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实施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条款号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颁布机关 交通部
实施日期 2007-03-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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